《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其中所謂“違反規定”壓根無據可查,所以從法律角度看基本不會承擔責任,除非妳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了律師從中謀取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