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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長期不定期的請法官外出吃喝玩樂,以謀取便利,屬賄賂嗎?

這是行業的常態,從刑事方面來說,可能要看他請客的時間點了,如果在涉案期間,那就涉嫌行賄犯罪;如果不在涉案期,很難認定涉嫌犯罪

《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其中所謂“違反規定”壓根無據可查,所以從法律角度看基本不會承擔責任,除非妳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了律師從中謀取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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