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我認為律師的作用並不僅僅只是為了打贏官司而存在的。比如妳提出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方必定敗訴,這時候律師的目的就不是為了打贏官司,而是在有法律以及案例的情況下爭取為他的委托人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並且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律師是可以向法庭提出建議的,只要有壹定事實依據,法官是很有可能采取律師的建議的,把本來可能因為比較嚴重的A罪判刑變為比較輕的B罪判刑,因為有很多東西並不是非黑即白,所以律師壹般作用在其中的灰色地帶。
還有沒那麽嚴重的民事訴訟中,比如夫妻離婚,壹個好的律師能給他的委托人爭取到更多的夫妻***同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等等。
所以律師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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