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情節嚴重的,吊銷律師資格證書: (壹)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依法辦案的;(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4)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5)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6)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7)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8)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九)泄露國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