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