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以後不能再次取得律師執業資格,即不能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但對於以普通公民或公司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的,法律並無禁止。但不能以個人身份從事營利性民事訴訟代理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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