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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直接參與立法的典型模式

律師直接參與立法的典型模式是指律師通過參與立法過程,直接影響和推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身份直接參與立法是律師參與立法的最直接方式。2016年3月兩會期間,律師提案涉及司法改革、食品安全、環境立法、刑事制度完善等方面,幾乎涵蓋了當今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遺憾的是,從整體上看,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身份參與立法的律師畢竟是律師群體中的少數。

因而這種立法方式雖然最具制度保障性,但缺乏參與普遍性。從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嘗試構建立法咨詢委員制度以來,上海、湖北、成都等地紛紛效仿,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也相繼嘗試成立立法咨詢委員會,聘請立法咨詢委員,這壹舉措被認為是從外行立法走向職業化立法第壹步。

立法途徑

1988年,深圳率先成立了政府法律顧問室,由此開啟了試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嘗試。1989年,司法部印發《關於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若幹規定》,該《規定》雖然僅只有短短十六條,卻成為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構建的轉折點。

由此開始,全國各地區逐漸建立政府顧問制度。去年6月,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先後印發了《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這兩個《意見》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並進行了制度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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