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