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
2、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參加經濟項目的談判;
3、擔任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法律顧問;
4、研究、解決律師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5、指導律師助理的業務工作;
6、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