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概括起來,取保候審的程序有三個步驟:壹是申請取保候審;二是取保候審的決定;三是取保候審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