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律師資格後可以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考試授予律師資格:
(壹)在高等法學院校(系)或者法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學教育或者研究,並取得高級職稱;
(二)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位,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壹年以上;
(三)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可以授予律師資格。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授予律師資格: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試、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律師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