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需要時,可以到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卷宗材料的。查閱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證明(函)及委托書等材料。
2、需要調查的案件的案卷號。沒有案卷號,也應知道當事人的準確姓名(名稱)及案件判決作出的年份,以便於檔案室工作人員查找。
3、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如是查閱自己代理過的案件,有訴訟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即可。如是查別的案件,需委托人另行簽署授權委托書。
4、委托人是公民的,需要攜帶公民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法人的,需要法人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
5、律所介紹信或律師調查專用函,寫明要調閱的事項。
6、律師個人的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法院檔案室留存。
擴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