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金庫出生於1993,黑龍江省人。
庭審中,被告人馬金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馬金庫的辯護人認為,馬金庫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系初犯,對被告人是否成年有不同意見,請求法院留有量刑余地。
經審理查明:5月22日211時左右,被告人馬金庫在北京市朝陽區×商貿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院內,因被害人易××(女,30歲)要求其照看被害人邵× 4(易××之子,2歲),馬金庫用斧頭分別猛砍易×和邵× 4的頭部、面部,致易×和邵× 4頭部重傷死亡。
擴展數據:
被告人馬金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期限自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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