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非法控制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按照其意願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虐待兒童,不阻止其被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