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構成了行政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同時,條例第四十六條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走私、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二,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下列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銷售假煙行為達到壹定數量的,依照第(壹)項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