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下列人員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這是壹個授權性的規定,也是壹個排他性的規定,賦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被代理人從事壹定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人。
“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和兄弟姐妹。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能否申請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壹致。有的地方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等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有的地方不允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在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壹規定賦予了在押被告人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