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以下人員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這是壹項授權性規定,也是壹項排他性規定,這壹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能否申請取保候審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並不壹致。有的地方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有的地方卻不允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壹規定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