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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被判刑前在看守所做什麽?

犯人在被判刑前,在看守所的活動主要包括:

1.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必要情境、勞動等方面的教育;

2.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尚未判刑的犯人家屬可以探視嗎?

尚未判刑的囚犯家屬不得探視。如果妳涉嫌犯罪,只有律師才能在判決前會見嫌疑人或被告。家屬可以在判決前給嫌疑人或被告人寄信。這樣的信,辦案人員審查後,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不予翻供,就會交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情境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罪犯的勞動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第三十五條

羈押期間,罪犯遵守監視,表現良好的,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有立功表現的,報請辦案機關依法從寬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監管的罪犯,看守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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