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已經宣判,但上訴期未過的,壹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不管是否需要上訴,家屬仍然不允許會見被羈押的被告人,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看守所會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