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美國的司法環境,公訴律師(即檢察官)可以要求和指導警察調查刑事案件,收集證據;辯護律師可以聘請“調查人員”調查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在征得警方同意後,“調查人員”可以進入現場調查取證。根據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警察不得設置障礙。“偵查人員”壹般具備偵查專業知識,有司法工作背景,熟悉偵查流程。他們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任何有效手段調查案件。如果需要詳細了解,建議看相關美劇。雖然有些誇張,但系統的解讀還是在合理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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