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2.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律師有權調查取證,非律師無權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