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免予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該罪已過追訴時效。
3.通過赦免免於懲罰。根據憲法,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大赦。罪犯壹旦被赦免,就不能再被追究。
4.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根據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有效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