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房屋的價值; 二是雙方離婚後房屋歸哪壹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歸屬所有; 三是獲得房屋的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雙方自願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壹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 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