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也就是說,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如果只起訴債務人,不起訴擔保人,那麽法院在判決書中是不會判決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所以沒有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