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人民法院依職權需要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取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會遇到很多障礙。
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在證據規則上,對法院的取證權限規定模糊,對明顯不具備資格的人采取推諉的態度。壹旦申請被法院裁定,當事方沒有其他補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