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的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