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壹定要請律師,當事人可以自己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