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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公告費是訴訟費嗎?

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應由原告預交,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支出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願承擔。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擴展數據

訴訟費用是指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其中:(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

具有經濟制裁性質的,是敗訴方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稅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

依法收取民事案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做了原則性規定,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和計算方法都以單行條例的形式公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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