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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調查記錄在民事訴訟中有什麽用?

符合規定的律師調查筆錄應歸入證人證言,可以證明案件事實。但是,被調查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如果他不出庭作證,僅由律師提供的調查筆錄不能作為依法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並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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