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第壹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罰款數額為人民幣65438元+0萬元以下。對單位罰款金額為10000元,但不超過300000元。滯留期小於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