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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拍賣壹套住宅嗎?

它可能會被再次拍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只能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財產,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第七條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壹步明確了此類問題。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唯壹房屋的執行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對被執行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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