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比結果正義更重要,結果正義是現代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平正義的保障。所以這個案子審理的時候,為老容止辯護的律師無非這三種情況:
1.以捍衛金錢為職業,只要業務找上門來,很多人都不會拒絕。其實律師自己也知道老犯下的罪行最終都是生來要死的,但是老和她的家人都還有壹點僥幸心理,壹定會花錢找律師,盡力為自己開脫,爭取壹個更好的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只有律師是清醒的。只要有錢賺,法律允許,為什麽不呢?此外,像老容止這樣備受矚目的案件,有沒有可能辯護成本很低?最重要的是,壹旦勝訴,會有很多有錢人找他打官司。即使他輸了,他還是會有錢收的。這樣名利雙收的事情誰會拒絕?
第二,對法律的嚴謹性和公正性的追求是務實的,是該承擔責任和承擔責任的時候了,而不是要明確自己的責任。我相信有這樣的律師,如果有,也算是光明正大了。不排除檢方對老容止的指控與事實有出入。哪怕是十惡不赦的混混,法律也要客觀實際,不要漏掉,不要冤枉。當然,真正抱著這種想法為老容止辯護的律師應該很少。
三、國家有關機構指定的律師如果沒有律師願意為老容止辯護,有關機構也會為她指定壹名律師。這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