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安局長回避決定程序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二,審判長吳當庭駁回了趙的回避申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