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電棍用於防身並不違法,但用於犯罪則另當別論。防身用品在市場上是可以買到的,國家也沒有明確規定買賣或者持有都是違法的。如果公民為了防身而購買,並不違法,但如果用於犯罪,這種防身用品就會成為“犯罪工具”,如果性質發生變化,當然違法。
按使用範圍分為民用和警用;個人私藏民用肯定不違法。持有正當防衛不違法,但用來犯罪就是另壹回事了。
在網上購買高壓防身裝備並不違法,但這些威力巨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當,會帶來多大的危險。
在民用標準、限購、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這些商品做出更加規範的規定,確保防身用品真正用於‘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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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