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三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五種情況:
1.壹個案件有幾個被告人,其中只有壹個或幾個人委托了辯護人,其他人沒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為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外國人或者案件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地區人民法院審判的被告人是少數民族時,法院可以為不懂通用語言文字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5.法院可以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年老體弱、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