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需要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有兩種主要情形。
壹、人民法院應當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3種情況: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二、人民法院可以考慮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5種情況:
1、壹案有數個被告人,其中只有壹個人或幾人委托辯護人,而其他並未委托者,法院可以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辯護人。
2、被告人為外國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3、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非少數民族聚居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時,被告人不懂普通語又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5、年老體弱又反應遲鈍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