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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委托人?

法律分析:(1)刑事辯護: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由人民法院指定。

(2)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被害人代理人的主體: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者的法律代表;

3.受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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