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由人民法院指定。
(2)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被害人代理人的主體: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者的法律代表;
3.受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