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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指定辯護律師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壹)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壹)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三)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四)***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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