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刑事案件中,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而當事人的女朋友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近親屬範圍,所以壹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後不會向當事人的女朋友送達刑事判決書,也不會告知當事人的女朋友。
但如果問題指的是服刑期間的探視,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通知女友,告訴他服刑的具體地點、探視時間等。,而且壹般情況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女友也可以探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