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