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決
(2020)贛07民中第190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東山街。
法定代表人:付亞娜,該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丙某某,江西海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D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訴訟記錄
上訴人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d運輸合同糾紛壹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2019)民初字第6793號民事判決,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超出了當事人的適用範圍,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1.撤銷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2019)第6793號民事判決;
2.該案被發回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
文檔尾部
主審法官栗鵬
鄭法官
張璐法官
2020年6月28日
代理書記鐘慶
代理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