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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法院敗訴,何去何從?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決

(2020)贛07民中第190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東山街。

法定代表人:付亞娜,該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丙某某,江西海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D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訴訟記錄

上訴人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d運輸合同糾紛壹案,不服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2019)民初字第6793號民事判決,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超出了當事人的適用範圍,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斷結果

1.撤銷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2019)第6793號民事判決;

2.該案被發回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贛州嶽麓物流有限公司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

文檔尾部

主審法官栗鵬

鄭法官

張璐法官

2020年6月28日

代理書記鐘慶

代理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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