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和論述:是否存在醫療損害、損害程度;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
咨詢專家、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是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對醫療糾紛感興趣;與醫療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醫療糾紛公正處理的。
擴展數據:
預防醫療糾紛的相關要求規定: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人民調解員、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醫患雙方的個人隱私保密。
2.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降低崗位等級或者予以辭退,並責令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予以辭退,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人民政府-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