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殘、孤老、烈士取得的勞動收入,按比例減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月(次)應納稅額減征80%;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按年應納稅額減征80%。對同壹納稅人每月最高減稅不超過500元,或者全年減稅不超過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