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案件到檢察院後,有兩種處理方式。
壹是符合追訴條件的,依法追訴。
二是不符合起訴條件。這裏有幾種情況:
a、返回調查部門並請求立案進行新的調查,
b、中止審查,這種情況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能力。
c、不起訴不起訴分為以下幾類。
1)法定不起訴,是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妳可以去看看,我就不贅述了。
2)酌定不起訴是指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不起訴決定。
3)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經過補充偵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妳可以自己看看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是不是屬於那種不起訴,不同類型的不起訴性質是不壹樣的。第壹種不起訴,即法定不起訴,第二種不起訴,即酌定不起訴,都會保留卷宗,因為實際上違法犯罪的原因仍然存在,但情節輕微,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不需要處罰。只有在第三種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才會不保留卷宗,因為證據不足意味著犯罪是否發生,或者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還沒有查清,所以不會保留卷宗,但是在這種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