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律師在為死刑犯辯護時會根據事實選擇辯護類型。如果死刑犯的證據確鑿,犯罪是事實,那麽即使律師為其辯護,也只會為罪犯選擇最輕的辯護,也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說的有罪辯護。只有當死刑犯沒有犯罪時,他才會選擇無罪辯護。
事實上,為死刑犯辯護是律師的職責。每個不同的職業都有自己的職責,幫助當事人辯護是自己的職責。他別無選擇,只能拒絕。特別是壹些死刑犯,壹般都是安排法律援助的律師。律師即使知道對方有罪,也需要為他辯護。當然,最輕的防衛壹般都是這樣。
其次,不可能像我們在港劇中經常看到的那樣,在案件宣判前就確認這個人壹定是罪犯?嫌疑人屬於被告?都說只有在審查這個案件的過程中,才能不斷地從證據中發現疑點,並不壹定罪犯就壹定有確鑿的證據。律師在為死刑犯辯護的過程中,其實就是壹個列舉疑點和證據的過程,可以避免冤假錯案。
另外,如果被告最終沒有被判刑,其實每個人都有平等的人權。不經審判直接給死刑犯定罪是違背法律精神的。所以法院是壹個公正的地方,要為被告和原告雙方提供保障。
同時,很多人並不是真的懂法律。這樣,公眾可以切實了解律師的工作,對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進法治的作用。律師這個職業經常被誤解,需要大家來解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