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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女性因生育而缺勤期間給予的生活費。壹些國家也稱之為生育現金補貼。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有兩種:壹是生育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期限不少於90天;二是生育保險不實行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壹般為90天。壹些地區鼓勵晚婚晚育的職業女性適當延長生育津貼發放期限。
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2011 11 21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加到14周,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 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