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的,從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起;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起點為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