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