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職務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
挪用資金3個月以上未歸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是拘役;數額為5萬元的,處6個月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1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數額為二萬元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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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挪用資金數額在4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資金用於違法活動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
(2)並非所有贓物都已歸還;
(三)* * *同壹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社會反響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