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行政復議、仲裁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農村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壹項法律保障制度。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