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2、刑事辯護或者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4、行政復議、仲裁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者非政府設立的合法律所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農村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壹項法律保障制度。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